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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介绍工伤认定的规定

东莞劳务派遣介绍工伤认定的规定

东莞劳务派遣介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供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领事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问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东莞劳务派遣介绍在确定工伤范围时,应注意,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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